為民服務

切結欄

  1. 一、有毀損漁港設施者,切結人應回復原狀;其有發生危害漁船與其他船舶及人員等事故時,切結人應負一切責任。
  2. 二、非漁業用船舶及其附屬設備有遺失或損毀者,由切結人自行負責。
  3. 三、切結人應自行掌握漁港泊地、航道水文、水深及潮汐變化等相關資料,確實注意航行安全,且不得影響漁船及漁民作業。
  4. 四、切結人應負責維持停泊碼頭及水域之環境清潔,並清除停泊期間該船舶所殘留之機具、垃圾及油污。
  5. 五、非漁業用船舶於非核准期間停泊於漁港範圍,執行機關得逕予移泊;所衍生費用及可能造成之船舶損壞,由切結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