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農漁字第11035975331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淡水第二、六塊厝、後厝、草里、水尾、野柳、深澳、水湳洞、和美、澳仔、福隆及麟山鼻等12處漁港,開放垂釣區、方向及相關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零時起生效。(麟山鼻漁港自112年2月1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暨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新北市淡水第二、六塊厝、後厝、草里、水尾、野柳、深澳、水湳洞、和美、澳仔、福隆及麟山鼻共12處,開放垂釣區及方向如附圖。 二、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漁港垂釣區暫停開放: (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本市轄區列為警報範圍。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長浪警戒即時訊息(淡水、金山及萬里區參考富貴角浮標,瑞芳及貢寮區參考龍洞浮標)。 (三)當地平均風力達到8級、浪高6公尺以上。 三、於垂釣區從事釣魚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垂釣活動不得妨礙港區船舶航行、泊靠及漁民碼頭作業。 (二)垂釣區內禁止汽、機車輛進入及停放。 (三)禁止釣座轉讓、販售或置物佔位等影響他人之行為。 (四)釣魚期間需留意自身安全,建議穿著浮力係數至少100N以上救生衣,視海象及個人體重增加浮力係數以及防滑鞋等其他安全裝備。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第2點及第3點第1款至第3款規定者,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違反第3點第4款情形者,將進行勸導。 五、新北市政府104年12月1日新北府農漁字第1043236080號公告、108年3月8日新北府農漁字第10835328711號公告及110年5月24日新北府農漁字第11035871681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