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淡水第二漁港(漁人碼頭)區域場地設施,經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農會、漁會使用本處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前項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免收使用費或保證金。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得經本處專案核准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施行。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碼頭)場地設施
收費項目 | 區分 | 收費標準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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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觀海廣場(5,000m2 約可容納4,000人) | 第一場次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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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次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 30,000 | ||
第三場次 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 40,000 | ||
B區:噴水池前廣場(4,000 m2 約可容納3,000人) | 第一場次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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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次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 20,000 | ||
第三場次 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 30,000 | ||
其他本港區場地設備 | 第一場次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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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次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 20,000 | ||
第三場次 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 20,000 | ||
搭(拆)臺及彩排或拍攝影片 | 每日 | 5,000 | 當日已申請租用場地者不另加收此項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