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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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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起算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企劃)書、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向本處提出申請,並應於本處核准後在活動日七日前,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經本處核定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 場地各項設施,以申請舉辦正當活動為限;申請者並應遵守「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碼頭)區域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3. 申請辦理活動者最長以連續七日為限,拍攝影片者以連續十日為限,如遇特殊狀況需延長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資料申請,經本處核准後,始得為之。
  4. 同一設施同時有二以上申請者時,由本處協調之。
  5. 於本港區場地內舉辦集會、展覽、展售、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先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集會應向本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申請許可。
    第一項展售限由政府機關及農會、漁會配合時令或節慶推廣其轄區內之商品。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如屬宗教、喪禮、政治或有其他不適合本港區場地景觀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的活動,不予同意。
  6. 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等工作,並於活動結束當日(活動如於晚間舉辦時,應於隔日中午十二時前)清掃整理回復原狀;其有損壞公共設施或未清理垃圾、場地之情形,經本處會勘限期處理仍未處理時,得由本處僱工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不足之額度另行追償。
  7.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1. 違反原申請用途。
    2. 違反法令規定。
    3. 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4. 假借活動名義對外營業、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或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再此限。
    5.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破壞公物。
    6. 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