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碼頭)區域(以下簡稱本港區)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 本港區場地設備使用範圍如下:
- A區:觀海廣場。
- B區:噴水池前廣場。
- 其他本港區場地設備。
>集會 應向本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申請許可;申請經審查如屬宗教、喪禮、政治或有其他不適合本港區場地景觀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的活動,不予同意。 >展售 限由政府機關及農會、漁會配合時令或節慶推廣其轄區內之商品。 >展覽、表演、其他使用者 應符合其他申請條件。 - 本港區場地使用對象限於各機關、學校、團體及公司。具有音樂、美術、技藝或表演藝術等技能者,得申請臨時表演或作畫使用,其管理另依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為之。
- 於本港區場地內舉辦集會、展覽、展售、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先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其申請流程如流程圖。
- 使用本港區場地者應繳交使用費,並應繳交保證金以擔保履行使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設備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
前項收費之標準依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碼頭)區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要求退還保證金:
- 違反第八點第一款至七款規定之一者。
- 違反原申請用途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 違反政令及公序良俗者。
- 因天候因素影響安全或其他意外事件者。
- 活動使用時超過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壞公物者。
- 未經本處核准,從事商業性質活動者。
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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