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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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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使用核准後,如臨時需取消,應於活動十日前提出書面告之,無故取消使用者,本處將予以記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
  2. 申請單位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無法使用場地者,得申請延期(以當年度為限)或由本處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3. 本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因公務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於活動十日前通知申請單位延期使用(以當年度為限),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