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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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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起算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表格如(民)表一)並檢附活動計畫(企劃)書、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計畫書內容說明如(民)附件一)向本處提出申請
  2. 申請單位於申請核准後,於活動日七日前,洽本處領取繳款書至臺灣銀行辦理繳款事宜,並將繳款證明繳回本處後領取收據。未依規定辦理繳費者,本處有權逕予取消其申請場地,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3. 申請單位於申請核准後,於活動日前一日,應會同本處共同勘查(活動前勘查表格如表一)。
  4. 申請單位於辦理活動結束後,應於當日清掃整理回復原狀(活動如於晚間舉辦時,舞台及相關設備應於隔日中午十二時前拆卸運離及清掃整理完成),並通知本處派員會同勘查所使用場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均無破壞後(活動後勘查表格如表一),方可檢附用印後之退還履約保證金申請書((民)表二)、收據((民)表三)及申請單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向本處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5. 有關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車輛管制、設施維護、供電設施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公共設施損壞及垃圾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處理,得由本處僱工修復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抵(多退少補),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6. 使用本港區場地如有發生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它權利之情形者,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 致使本處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單位亦應負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7. 涉及稅捐繳納者,申請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8. 請辦理活動者最長以連續七日為限,拍攝影片者以連續十日為限,如遇特殊狀況需延長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 前重新提出書面資料申請,經本處核准後,始得為之。
  9. 申請使用核准後,如臨時需取消,應於活動十日前提出書面告之,無故取消使用者,本處將予以記錄,並作為 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
  10. 申請單位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無法使用場地者,得申請延期(以當年度為限)或由本處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11. 本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因公務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於活動十日前通知申請單位延期使用(以當年度為限),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