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北市各漁港兼營娛樂漁業漁船,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自110年5月17日(星期一)零時起未經公告或核准前,暫停載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
依據:依漁港法第19條第1項第12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說明:本府自110年5月17日(星期一)零時起公告「新北市各漁港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未經公告或核准前,暫停載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係禁止漁船搭載一般遊客出海,不包含經受訓並已取得船員手冊之船員;所以倘被搭載人持有船員證,且該船以(特定)漁業執照(非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出海,符合漁業法規定,不違反前揭公告。
依據:依漁港法第19條第1項第12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說明:本府自110年5月17日(星期一)零時起公告「新北市各漁港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未經公告或核准前,暫停載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係禁止漁船搭載一般遊客出海,不包含經受訓並已取得船員手冊之船員;所以倘被搭載人持有船員證,且該船以(特定)漁業執照(非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出海,符合漁業法規定,不違反前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