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

收費標準

 
  • 點閱率:12786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淡水第二漁港(漁人碼頭)區域場地設施,經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農會、漁會使用本處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前項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免收使用費或保證金。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得經本處專案核准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施行。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淡水漁人碼頭)場地設施

收費項目 區分 收費標準 說明
A區:觀海廣場(5,000m2 約可容納4,000人) 第一場次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30,000
  1. 場地租借保證金10萬元。
  2. 申請使用時段未滿四小時者仍以一場次時段計費。
第二場次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30,000
第三場次 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40,000
B區:噴水池前廣場(4,000 m2 約可容納3,000人) 第一場次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0,000
  1. 場地租借保證金10萬元。
  2. 申請使用時段未滿四小時者仍以一場次時段計費。
第二場次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20,000
第三場次 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30,000
其他本港區場地設備 第一場次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0,000
  1. 場地租借保證金10萬元。
  2. 申請使用時段未滿四小時者仍以一場次時段計費。
第二場次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20,000
第三場次 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20,000
搭(拆)臺及彩排或拍攝影片 每日 5,000 當日已申請租用場地者不另加收此項費用。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