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網漁具因作業操作較簡易且成本較低易取得,是普遍的漁業作業方式。為維護漁民刺網漁具財產,避免漁具失竊或意外流失等損失,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減少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新北市府於107年9月14日正式公告自108年1月1日起,在新北市海域作業或攜帶進出新北市漁港的刺網漁具,兩端浮具須標示漁船名稱、統一編號、漁具名稱及刺網層數,另每15公尺間隔內應至少有一顆浮子標示漁船統一編號,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1月14日訂定「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將於110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屆時海巡單位將加強執法,於刺網漁船進出港時進行網具查核,未符合標示規定者將須完成補正才能再出港,不依規定標示執意出港者,將移送主管機關裁罰,依漁業法可罰3至15萬元。
漁業處表示,依現行中央規定,各地方政府有較嚴格之標示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於新北市府公告的刺網漁具標示規定較中央版本嚴格,因此請漁民朋友們特別注意在本市海域作業或攜帶進出本市漁港的刺網漁具,應依本市規定標示。為推行刺網實名制,漁業處自107年起已辦理多場宣導說明會,並持續辦理刺網漁具查核宣導,再次籲請漁民朋友們在出海前檢視漁具狀況,標示文字如有脫落不清者,應依規定補齊,以免違規無法出港,甚至受罰。
新北市政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刺網漁業漁具標示規定差異 | ||
項目 | 新北市政府規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 |
兩端浮球或浮具標示項目 | 1.漁船名稱 2.統一編號 3.漁具名稱 4.刺網層數 |
1.統一編號 |
浮子標示間距 | 每15公尺間隔內應至少有一顆浮子標示漁船統一編號 | 浮子綱繫綁之浮子長度8公分以上者,間隔50公尺以內,須至少有一個浮子標示; 浮子綱繫綁之浮子長度小於8公分,或未繫綁浮子者,須於兩端浮球間浮子綱上,至少擇一處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