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處各項資訊安全管理規定必須遵守政府相關法規(如: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規定。
  2. 由秘書室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建立及推動事宜。
  3. 定期實施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宣導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實施規定。
  4. 建立資訊硬體設施及軟體之管理機制,以統籌分配、運用全處資源。
  5. 新資訊系統應於建置前將資訊安全因素納入,防範危害系統安全之情況發生。
  6. 建立電腦機房實體及環境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施以相關保養。
  7. 明確規範資訊系統及網路服務之使用權限,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動作。
  8. 訂定資訊作業安全內部稽核計畫,定期檢視本處所有人員個人電腦使用情形。
  9. 訂定資訊作業安全災變回復計畫並實際演練,確保本處業務持續運作。
  10. 本處所有人員負有維持資訊安全之責任,且應遵守相關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另應視資訊安全執行情況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出處: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
文章網址:https://fishery.ntpc.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205&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