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漁民於108年10月14日海上拾獲漂流木1枝,請有遺失該漂流木之所有權人攜帶足以證明所有權相關資料、身份證明文件及私章,向本府漁業處辦理辨識、領回程序。

 
說明: 
1.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民法第810條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2.本案經公告期滿6個月,如無所有權人領回,拾得物將依上開規定辦理。

出處: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
文章網址:https://fishery.ntpc.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55&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