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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漁民於108年10月14日海上拾獲漂流木1枝,請有遺失該漂流木之所有權人攜帶足以證明所有權相關資料、身份證明文件及私章,向本府漁業處辦理辨識、領回程序。

 
  • 發佈日期: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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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民法第810條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2.本案經公告期滿6個月,如無所有權人領回,拾得物將依上開規定辦理。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9-11-18